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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69年8月28日,成立了丰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小组。1974年丰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正式列编为区政府委、办、局系统的一个职能办公室,主管丰台区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。按照北京市民防局的要求,2007年1月9日经区编委批准,北京市丰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更名为北京市丰台区民防局(简称区民防局)。 更名后,区民防局仍为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,也是区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。

内设机构:  
    丰台区民防局内设四个科室:办公室、指挥通信科、工程管理科、法制宣传科。下属三个事业单位:丰台区人防工程管理所、丰台区人防工程开发经营管理中心和丰台区防空防灾信息中心。

工作职责
    (一)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和防灾救灾工作的政策、法律、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、规章;拟订本区民防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,并组织实施。
    (二)承担人防工程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;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组织实施与人民防空工作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。
    (三)负责人防工程的维护和平时对人防工程的防火、防汛、治安等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。
    (四)负责本区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、改造和拆除(含报废)工作;负责本区人防指挥场所的建设、管理和维护工作;负责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对人防警报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;负责人防警报设施的改造、迁移和报废、拆除工作。
    (五)拟订本区防空袭预案和各项保障方案;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。
    (六)拟订本区民防指挥通信、指挥信息和人防警报报知系统的建设规划、计划及保障方案,并组织实施;拟订民防信息化建设规划、计划,组织相关信息系统及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、使用和管理。
    (七)制定本区人防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,并组织应急演练;负责本区民防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。
    (八)负责指导监督建立群众防空组织,组建、管理本区民防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并组织业务培训;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民防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训练、演练和演习;承担区政府交办的防灾救灾任务,利用民防设施和民防专业队伍,为经济建设和防灾救灾服务。
    (九)负责组织开展本区人民防空、防灾救灾的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、教育、培训工作;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民防空 宣传教育规划、计划;负责本区民防教育培训场所和应急物资储备场所的建设。
    (十)负责本区民防经费的使用、管理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。
    (十一)负责丰台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办公室工作。
    (十二)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 
地址: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64号  
邮编:100071  
电话(tel0):86 010 63813151,86 010 63869364
传真(fax):86 010 6381315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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